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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topic_location_string><![CDATA[中國歷史文化]]></topic_location_string>
<topic_subject><![CDATA[揭秘古代女囚坐牢便失去貞操的潛規則]]></topic_subject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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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reply_author><![CDATA[john05x]]></reply_author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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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reply_time>29-3-2011 15:30</reply_tim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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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reply_subject><![CDATA[揭秘古代女囚坐牢便失去貞操的潛規則]]></reply_subject>
<reply_message><![CDATA[「貞操」又叫貞節，是指女子不失身、不改嫁的封建道德。它是男權社會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，男性可以三妻四妾，女性卻必須嚴守貞操，甚至以身殉節。在古代男權社會中，貞節觀念好似勒在古代婦女脖子上的一條繩索。它既是對女性進行單方面性禁錮的武器，也是長久以來形成的陋習在觀念上的表現。因此，古代的女人寧願餓死，也不願失去貞操。然而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，成為女囚，便等於從此失去了貞操。

在古代社會，女人千萬不能淪為女囚，而一旦淪為女囚，輕則在堂上被裸體笞杖，即「杖臀」，或叫打屁股；重則被脫掉褲子遊街示眾，名曰「賣肉」。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玩弄、姦淫則更是家常便飯。

笞杖是中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。一些朝代規定笞杖之刑是杖臀，即打屁股。若是婦女犯罪需用笞杖，也是杖臀。宋、元兩代都有「去衣受杖」的規定。

明代沿襲舊制，規定婦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，必須脫了褲子裸體受杖。這對婦女來說，不僅是殘酷的皮肉之苦，也是難堪的精神之辱。明代的這條規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，民間親戚鄰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，一方就捕風捉影，尋找事端，指控對方家中婦女有姦情，然後賄賂官府，讓官府逮捕婦女裸體受杖。到執行刑罰那天，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友，一齊來到公堂，名曰「看打」。

他們又花錢買通行刑衙役，在行刑時對受刑女子百般凌辱。衙役幹這行是很在行的，他們的手段有「掘芋艿」、挖荸薺」、「剖葫蘆」、「剝菱角」等名目。有時縣官還未升堂，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褲子脫掉示眾，隨即拉到門前大街上，名曰「賣肉」。遇到這樣的情況，有的婦女受不了這樣的羞辱，回去後便自盡而亡。還有一種慣例：被告婦女必須光著腳過堂。未過堂之前，先在衙前戴著刑具暫押。這時仇家就乘機鬧事，慫恿無賴子弟把這婦女的鞋子脫掉，褲子褪下，有的人順手把鞋子拾去，滿街人隨意傳看。如果這天縣官不出堂，第二天照樣尋鬧一番。在過堂之後，還要監押在衙門前示眾一天，無賴子弟又來終日圍觀，撫摸挑逗，嘻笑取逗。婦女羞辱難耐，有的當場碰死。明朝嘉靖年間浙江總督胡宗憲因罪被逮捕後押送進京，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均被拘捕，就受到這樣的侮辱。

清代女子裸體受杖的做法有增無減。晚清文人俞樾記述過這麼一件事：某縣令年方少壯，為人輕浮佻達，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。他審理案件，發現有涉及到閨閫方面內容的，就故意牽扯，定為姦情，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。他常對人說：「刑律上明文規定，婦女犯罪應決杖者，『奸者去衣，余罪單衣決定，婦女犯罪應決罰』。行杖時是打臀部的，所謂單衣就是單褲，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。」別人辯不過他，他一直堅持這樣做。後來他因貪污罪被處死，家產被籍沒，妻子流落為娼，有人說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。

清代裸杖女子還有更狠毒的例子。乾隆時期，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，常對犯人施用嚴刑，對姦情案件更不放鬆。有一次審問一名妓女，命令衙役把她脫光衣服以杖責，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妓女的下部。朱樂得意地說：「看你還怎麼接客窗敝燉滯春藜伺，想用重刑煞住當地的嫖風，但其手段也未免太過分了。

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犯人用刑的皂隸們，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。但是在這些人中，也有個別心地良善之輩。清代，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，很憐憫犯人受杖的痛苦。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，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廁裡的桶裡，該他行刑時，就使用這浸了尿的竹杖，打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。在濫用酷刑的封建時代，這樣的善舉算是鳳毛麟角了。

蒲松齡在《聊齋誌異》裡，寫了「伍秋月」的一個故事，其中說到女鬼伍秋月被陰間的皂役捉去，關進了監獄，兩個獄卒對她動手動腳，百般調戲、侮辱。其中一個獄卒還厚顏無恥地挽著她的脖子說：「既然成了罪犯，難道還想守住貞節嗎？」這裡寫的雖然是陰間地獄，但說的卻是陽間牢獄裡的實情。

在衙門的黑牢獄中，苦難最為深重的，恐怕要算是女囚了。古代對婦女的貞節非常重視。監獄之中男女混雜，骯髒黑暗，這是人所共知的。婦女一旦進了監獄，便成為獄吏、牢子們凌辱的對象，要想保持貞節，事實上是很難的。

一個監獄裡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開說：凡是發到這裡的女人，哪一個不是犯法的？已經犯法還充什麼節婦！因此，歷代法律對婦女收監監禁，都採取非常審慎的態度。漢代法律規定，婦女非本人犯法，而因連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，一律不得拘捕監禁；需要拘訊的，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內訊問。

明朝的《大明律》「婦人犯罪」條中也規定：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，其餘犯罪一律交丈夫或親屬收管，聽候傳喚，不得入獄監禁。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。這些規定的目的，都是為了防止女犯收監後遭受虐待、凌辱。但是，女犯一旦被關進監獄，就很難逃脫這種厄運了。

清代對女犯，一般都交由衙門裡的官媒婆看管。凡是初到的女犯，總是先餓上兩天，再捱上幾頓打，晚上也不准睡。如果不服的，便會被吊起來。至於做賊的女犯，更是與眾不同，白天拴在床腿上，讓她看馬桶，聞臭氣；等到了晚上，還要將她捆在一扇板門上，要動不能動，擱在一間空屋子裡，直到天明才放出來。當然，這些都還是輕的；一旦女犯被衙門裡的書辦、衙役們看上，那時除一死，竟沒法保得清白。

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，姦淫女犯的，要處以杖一百、徒三年；強姦者要處絞刑。但事實上，這往往是一紙空文。那些書辦、衙役乾脆把官媒婆處當作是免費的妓院，遇到標緻一點的女犯，更是個個都要前來領教，張三才去，李四又來，甚至晝夜不絕，或者乾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樂。

而那些被關押的女犯，不是犯死罪，就是犯的奸罪，到了這個地方，也就不得不從。所以女犯失身破節，成了理所當然的事。但其中也有少數真正節烈不肯失身的，觸怒了衙役官媒婆，便往往招來殘酷的毒打和凌虐。

在一篇名叫《活地獄》的小說中，有一個女犯，因為不願順從，被官媒婆先是伸手三四個巴掌，打得她跪在地上，苦苦哀求，然後又叫人從樑上放下一根又長又粗的麻繩，把這女犯撳倒在地，將她的手腳如同捆豬一般捆住，再把大麻繩一頭穿在她的手腳之中，穿好之後，打了一個死結，再將麻繩另一頭用力拉，霎時間便把這女犯高高吊起。

女犯被這一吊，早已是頭昏眼花。嘴裡不住的哼哼亂叫。官媒婆則拿起竹片，不由分說，把那女犯無上無下，足足打了幾百下還不住手，打得女犯亂哭亂叫，渾身一條一條的血跡。官媒婆一邊打還一邊罵：既然想樹貞節牌坊，就應該不去犯法；既然犯法到了這裡，還要充什麼貞節！

這就是古代他們凌虐、姦淫女犯的最「充足」的理由。在他們看來，女犯一進了監房，什麼人格、尊嚴以及貞操等等，統統都不存在了，剩下的只是任憑他們擺佈、玩弄、姦淫。這一切，都是女囚所「應得」的待遇，是女囚們的先天「命運」！女人一旦坐牢，成為囚犯，便意味著從此失去了貞操，這可能就是古代凌辱女囚的潛規則。]]></reply_messag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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